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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设条款的建议书
2011-11-09 16:33:52 来源:
关于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设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向辩护人送达《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等文书副本的条款的
建 议 书
一、建议项点:
1、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增设第二款,内容为:“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在移送《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及所附案卷材料时,向辩护人送达《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副本;撤销案件的,应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撤销案件决定时,向辩护人送达《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
2、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条增设第二款,内容为:“检察机关在对需要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作出审查决定后,应在提起公诉或向被告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副本。”
二、简要理由:
依照现行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律师欲获取《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副本,都得等待案件进入到下一个阶段后,分别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去复印;而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律师就无法得悉《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产生着下列问题:
1、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无法知悉案件何时移送公诉机关,为了对当事人负责,只得隔三差五地向侦查部门或者起诉部门查问,而这两个部门在法定职责上都没有义务回应律师的探询;律师或当事人亲属出于无奈只得通过私下关系获取相关信息,如此状况,助长着司法腐败之风。
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欲知案件何时移送审判,亦存在类似情况。
2、在此况下的辩护人经常单为打探案件是否移送而频繁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接触,一则增加了案件承办人的负担,二则加重了辩护人对案件承办人因信息不对称所致的依附性,不利于律师与司法人员工作关系的规范化。
3、在此况下的辩护人如果只受托承担侦查阶段或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则无法获得其受托阶段的终结文书附卷,因而无法检验其辩护工作的效果,不利于律师执业的专业化。
4、上述诉讼程序的疏漏,人为增加了律师工作的难度,其更深层次的后果是:导致刑事诉讼法律对人权保障的不周延。
三、专题结论: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设上述条款后,可以有效消除本文所列弊端。
建 议 人: 刘 翔 光 律 师
所在单位: 福建(福安)朗辰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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