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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4)安民初字第5011号民事判决书的评语
2016-02-17 16:45:34 来源:刘翔光
对(2014)安民初字第5011号民事判决书的评语
刘翔光
一、判决书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理由的概括简明而到位,对争点的归纳准确无赘,这是裁判文书的良好基础。
二、该案中原告是否具诉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均属存在一定争议性的疑难问题,也是审判结果较易误入歧途之节点。第一个是在法理上可能引发无休止争论的问题,因判决书精确地援引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而取得了司法认知上的拨云见日之效。而对于案件讼争核心的合同效力问题,判决书在法律适用上形成了多层级体系的厚度,其定性的不容置疑已不可撼动。
三、判决书对随附争点的处理亦中肯恰当:对原告关于被告占用转让价款期间按月2%计损的主张没有支持,而采用合理的以央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恰到好处;原告主张的委托代理合同见证费4720元,因其并非该宗资产转让的必不可少费用,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已向承租人支付了14.3万元的赔损主张,因所举证据未获印证,亦予驳回。该三项判决体现了法官断案思维中平衡中庸、拿捏有度的美感。
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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