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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法院系统引进委托调查令制的建议书
2013-11-19 16:40:06 来源:刘翔光
关于在我省法院系统引进委托调查令制的
建 议 书
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 刘翔光
委托调查,是承办法官根据诉讼代理律师的申请,经审查准许,以受诉法院的名义向申请律师签发调查令,委托其在一定期限调取特定证据的诉讼调查形式。近年来,坊间在我省推广该项制度的呼声日涨,其主要理由为:
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采当事人主义已是大势所趋,为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成为诉讼的核心问题。虽然民诉法早已规定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可以调查取证,但因被调查人对作为民间组织执业人员的律师并没有法定的作证义务,因而律师的调查工作欲求得被调查人的尽责配合有相当难度,因而当事人试图依靠自身的能量完成举证责任的努力常会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为支持诉求之需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的,因法院受制于案多人少,难予充分满足要求。且在具体诉讼中,何者应由当事人自己设法取证,何者应由法官亲自调查,界线难以区分。
三、从多年来上海、浙江等地试行法院委托律师调查制的情况来看,较好地解决了诉讼中待证事实的高再现率问题,既可以发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揭示事实真相的能动性,又可以缓解法官工作超负荷的压力,且有利于保持司法调查行为的可控性,效果比较理想。
综上所述,在迄今《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该项制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作为同系沿海开放省份的福建,可以参照毗邻省市的成功经验考虑试行该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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